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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材料之三

发布时间:2010-07-22来源:编辑:bat365在线登录网站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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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宪法是集中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其特征:一是从内容上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二是从效力上看,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三是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其常设机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多少年?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3)财产权;(4)监督权;(5)身心自由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5.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罪刑法定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7.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公民犯何种罪行要负刑事责任?   
    答: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刑罚的种类?   
    答: 主刑(包括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9.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哪些权利?   
    答:(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0.我国刑法对于自首及立功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什么叫民法?  
    答: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2.《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①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③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④遵守法律⑤尊重社会公德
   
1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答: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或者精神状态分为三种: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4.《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包括哪些?  
    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5.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6.如果当事人未依法就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登记的,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或共同管理的权利。”
   
18.业主对建筑物共有的部分,是否可以通过放弃其享有的权利而免除相应的义务?  
    答: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意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19.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答: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什么是反担保?  
    答: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2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起发生效力?  
    答: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自何时起生效?  
    答: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3.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24.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答: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25.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答: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6.租赁房屋怎样补偿安置?  
    答:《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7.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  
    答:“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28.法律上对环境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保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9.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30.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答: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1.发生环境污染损害如何处理?  
    答: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32.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应具备哪五证?  
    答:《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33.什么是挂牌出让?  
    答: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方式不仅具有招标、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而且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34.改变土地用途由谁批准?  
    答: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5.城市居民可否购买农村村民房屋?  
    答:不能。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对此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证。”
   
36.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出租可否不办理登记?
    答: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37.治安管理处罚有哪几类?
    答: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38.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9.公安派出所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权限?
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 2007年11月1日 开始施行。
   
41.什么叫突发事件?  
    答: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2.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3.“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二是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六是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工作目标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发展和各族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以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为途径,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44.法制宣传教育“六进”的内容是什么?  
    答:“六进”是: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45.机关干部的“五五”普法教材是哪个读本?  
    答:机关干部特别是国家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去年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全国“五五”普法教材《“五五”普法干部读本》,不断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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